《哪些情况下存款保险基金进行偿付?》
什么情况下存款人可以要求启动存款保险基金?
根据《存款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存款人有权要求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在本条例规定的限额内,使用存款保险基金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
(一)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担任投保机构的接管组织;
(二)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实施被撤销投保机构的清算;
(三)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对投保机构的破产申请;
(四)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情形。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在前款规定情形发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足额偿付存款。
偿付限额: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如果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并计算的资金数额在最高偿付限额以内,将实行全额偿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