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因交通违法、交通事故等被扣留的机动车,在规定期限内未依法接受处理的,请车辆驾驶人、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自本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携带有效证件(机动车暂扣凭证、驾驶证、身份证、行驶证)到浠水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接受处理。
逾期未处理的,公安机关将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对车辆予以拍卖、报废或拆除。
特此公告。
浠水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2026年1月5日
(滑动看详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因交通违法、交通事故等被扣留的机动车,在规定期限内未依法接受处理的,请车辆驾驶人、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自本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携带有效证件(机动车暂扣凭证、驾驶证、身份证、行驶证)到浠水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接受处理。
逾期未处理的,公安机关将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对车辆予以拍卖、报废或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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浠水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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