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防治在行动】浠水县一乡镇秸秆禁烧典型案例通报

2026-05-18 08:51  

当前正值我镇油菜小麦收割高峰期,为深入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部署要求,切实打好“蓝天保卫战”,坚决遏制秸秆露天焚烧行为,巴河镇持续加大秸秆禁烧巡查力度和执法打击力度。现将近期查处的1起露天焚烧秸秆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6年5月15日晚,巴河镇通过蓝天卫士自动预警系统发现芦花村出现火点,巡逻人员迅速赶赴现场,发现有人违规露天焚烧油菜秸秆,迅速组织人员扑灭火点。5月16日镇执法中心联合派出所对芦花村村民焚烧秸秆的行为进行调查,对当事人张某、程某进行训诫。经批评教育,张某、程某深刻认识到自身错误,认罚态度良好,并签订禁止焚烧秸秆保证书,保证不再出现违规露天焚烧秸秆的行为。

二、露天焚烧秸秆触犯的法律条款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77条、第119条: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违者可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2. 故意焚烧他人农作物秸秆、造成财产损失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以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行为,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3.对于不听劝阻,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以阻碍执行职务的行为,处警告或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4.故意焚烧地里的秸秆、垃圾,不慎引起火灾,引起火势蔓延,给公共消防安全造成危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过失引起火灾,给予行政处罚。

5.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过失造成前者情形的,由公安消防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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