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关于开展湖北省2026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我县普通高校毕业生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申报工作公告如下。
一、申报条件
1. 毕业年份认定。本年度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为普通高等学校2023年应届毕业(申请第三年补偿)、2024年应届毕业(申请第二年补偿)以及2025年应届毕业(申请第一年补偿)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全部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中央部门所属高校(见附件1)毕业生到我省基层单位就业的,按中央相关政策申请补偿,不属于我省政策补偿范围。
2. 应届毕业身份认定。我省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对象为应届毕业生,即学生毕业当年被纳入我省指定地区基层单位招聘计划,一般应于毕业当年12月31日前在我省基层单位到岗工作。如学生毕业当年被纳入基层单位招聘计划,因单位招聘流程原因,实际于毕业次年1月1日后(含)到岗工作的,毕业次年不得申请第一年学费补偿,继续工作满一年后可申请第一年学费补偿。除招聘流程原因外,因其他任何原因于毕业次年及以后年份就业的,均视为非应届毕业生就业,不属于政策补偿范围。
3. 工作地点认定。应届毕业后工作地点在我县(不含县直、清泉镇、南城经济开发区)的机关、事业单位,首次服务协议期在三年及以上有正式编制的应届毕业生(大学生村官除外)。
4. 关于补报。对于符合条件的2023年、2024年应届毕业生,往年未申请的,本年可一次性补报未申请年份的学费补偿资金。2022年及以前年份未申报的,不纳入补报范围。
二、申报时间
2026年7月1日-7月15日(工作日)
三、申报地点
浠水县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县教育局一楼)
四、申报资料
1.《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申请表》(见附件2);
2.确认就业关系成立的文书(就业协议、劳动合同、聘用录用文件等)复印件;
3.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4.本人就业时学历证书复印件;
5.缴纳学费的相关证明材料;
6.银行借记卡或存折复印件;
7.就业单位的工资证明。
2025年毕业学生申请第一年学费补偿的需要提交1-7项资料,2023、2024年毕业申请第二、第三年学费补偿的学生只需要提供第1项材料。
五、填表说明
1.学历、学制。学历为学生应届毕业时的最高学历(如专科、本科、硕士、博士),学制为毕业时最高学历的正常学制,不包含因休学、重修、留级等原因延长的学制。专升本按读本科时间、本硕连读按读硕士时间、中职高职连读按读高职时间、第二学士学位按读第二学士学位时间填写学制,第二学士学位不能将本科与第二学士学位学制时间及学费累计计算。
2.年学费缴费标准。校期间每学年缴纳的学费(不含教材费、住宿费等杂费)应以学校提供的收正式据或盖有学校公章的相关证明材料为准。如每年缴费学费标准不同,年缴纳学费标准按年平均缴纳学费填写。
3.在校期间缴纳总学费:按年缴纳学费*正常学制计算。
4.年享受补偿标准:
(1)若本专科年学费标准≤6000元的,每年申请补偿学费=在校期间缴纳总学费/3;若本专科年学费标准>6000元的,每年申请补偿学费=6000元*正常学制/3;
(2)若硕士研究生年学费标准≤8000元的,每年申请补偿学费=在校期间缴纳总学费/3;若硕士研究生年学费标准>8000元的,每年申请补偿学费=8000元*正常学制/3;
(3)博士研究生年学费标准≤10000元的,每年申请补偿学费=在校期间缴纳总学费/3;若博士研究生年学费标准>10000元的,每年申请补偿学费=10000元*正常学制/3。
年享受补偿标准计算后,四舍五入到“元”。
六、咨询电话
0713-4269703
附件:
附件2: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申请表
浠水县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026年6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