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浠水食安】网络餐饮典型违法案例,浠水1例

2026-05-29 17:46   黄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网络餐饮事关群众饮食安全,是食品安全监管重点领域。当前部分入网餐饮主体法治意识薄弱,存在无证经营、卫生不达标、食材管控不严、信息公示不实等问题,存在安全隐患,损害消费者权益。为进一步深化“群腐”集中整治,强化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监管,守护群众舌尖安全,现将近期查处的网络餐饮典型违法案例予以公布,督促经营主体自查自纠、合规经营,营造安全、良好消费环境。


1.英山县某餐饮店线上公示的经营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不一致案


基本案情:


2026年4月,英山县市场监管局在对辖区餐饮单位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时,发现于温泉镇金石路农业局旁的某餐饮店入驻平台期间,线上公示的经营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不一致。


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英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警示意义:


网络餐饮必须实现线上公示与线下实际的高度一致,严禁“幽灵外卖”;该案警示商家需主动自查线上信息,确保“图片、证照、地址址”三者统一,平台与监管部门双向监督,一旦发现虚假信息,将依法严惩。


2.罗田县某餐饮店未按要求对外卖平台信息进行更新案


基本案情:


2026年4月15日,罗田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店在网络外卖平台上展示的后厨照片、门店环境照片为虚假AI合成照片,与实际经营信息不符。


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根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罗田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警示意义:


当事人线上店铺信息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试图逃避监督监管,侵害消费者知情权。本案警示网络餐饮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食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应按照要求进行信息公示和更新,依法履行动态信息更新义务,提升规范经营意识。


3.浠水县某小吃店未取得小餐饮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基本案情:


2026年4月1日,浠水县市场监管局对位于某夜市的某小吃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在外卖平台公示的的营业执照和许可证的经营地址均为某小区一楼。经查,当事人因夜市的摊位条件不符合办理《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的条件,故租用某小区一楼的经营场所办理营业执照和《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并上线外卖平台,实际取餐地址为夜市。


处理结果:


当事人未取得小餐饮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依据《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浠水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警示意义:


本案是“幽灵外卖”的一种形式,其线上公示的许可证地址与真实加工地址不一致,逃避消费者监督和市场监管部门监管,容易引发食品安全问题。该案警示网络餐饮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食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不得擅自将经营场所迁移至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场所,逃避监督监管。


4.武穴市某餐饮店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案


基本案情:


武穴市市场监管局在组织网络餐饮外卖食品安全专项抽检中发现,某餐饮店用于加工卤菜的香辛料白芷二氧化硫残留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属于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2026年4月10日,武穴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武穴市市场监管局将依法责令商家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警示意义:


白芷作为香辛料,不得使用二氧化硫或亚硫酸盐进行漂白或防腐处理,超范围使用二氧化硫或亚硫酸盐可能会对人体肝脏、肾脏造成潜在危害。该案警示网络餐饮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和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规范食品添加剂使用行为,严禁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和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切实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


5.蕲春县鹏程食品加工厂涉嫌经营资质造假案


基本案情:


蕲春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网络餐饮外卖专项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开设的美团平台店铺“sullivan·私房烘焙(网红生日蛋糕·蕲春店)”主页面上传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资质主体名称为“蕲春县鹏程食品加工厂”。经核实,该许可证证面印发机关、许可证编号等信息及加盖的公章均系伪造。  


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蕲春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同时责令第三方订餐平台对该入网商户店铺进行下线处理。


警示意义:


本案是一起性质恶劣的网络餐饮资质造假案件。当事人不仅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更通过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的方式在平台公示虚假资质信息,行为已涉嫌构成犯罪。该案警示网络餐饮从业者,线上经营绝非“法外之地”,市场监管部门对网络餐饮违法违规行为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任何试图通过伪造证件蒙混过关的行径,不仅面临市场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更将因涉嫌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付出惨痛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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