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浠水人,机动车维修行业备案工作指引来啦!

2025-09-25 11:18   浠水县交通局  

浠水县机动车维修行业备案工作指引


      一、总则

      (一)制定目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管理工作,根据湖北省交通运输厅道路运输管理局鄂运物综运〔2018〕108号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等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

      (二)适用范围 

      本工作指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维修经营者”)。

      二、经营备案

      (一)备案要求

      维修经营者在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后,应在开展经营活动前,向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需在变更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二)备案分类

      根据维修车型种类、服务能力和经营项目,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分为以下类别:

      1.汽车维修经营业务:按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一类、二类、三类。一类、二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专项修理和维修竣工检验工作;三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含汽车综合小修)、三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可以分别从事汽车综合小修或者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轮胎动平衡及修补、四轮定位检测调整、汽车润滑与养护、喷油泵和喷油器维修、曲轴修磨、气缸镗磨、散热器维修、空调维修、汽车美容装潢、汽车玻璃安装及修复等汽车专项维修工作。具体有关经营项目按照《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2.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需具备专门的维修场地、设备和技术人员,仅可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维修作业。

      3.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一类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可以从事摩托车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专项修理和竣工检验工作;二类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可以从事摩托车维护、小修和专项修理工作。

      4.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参照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分类标准执行。

      (三)备案材料

      申请备案需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负责:

      1.《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登记表》(见附件1),要求填写完整、真实;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和委托书原件,委托书应写明委托事项并盖公章。

       2.《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范围要有“机动车维修经营”项目。

      3.维修场地信息。《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8189)规定的经营场地(含生产厂房和业务接待室) 面积材料、停车场面积材料、厂区平面图、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或租赁证明等复印件。

      4.维修人员信息汇总表。《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8189)规定的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检验员、业务员、价格结算员及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等岗位或工种的人员信息。从事燃气汽车、电动汽车维修经营的,还包括燃气系统维修、电动高压系统维修作业的人员信息。

       5.维修检测设备汇总表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复印件。

      6.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根据备案内容要求,对照《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第1部分 汽车整车维修企业》(GB/T 16739.1)《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第2部分 汽车综合小修及专项维修》(GB/T 16739.2)《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8189)及有关标准,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核准业务类型、业务类别和项目种类,并确定经营范围,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及材料。

      一、二类维修企业包括:1.价格备案及公示制度;2.汽车维修合同制度;3.汽车维修费用结算制度;4.汽车维修记录制度;5.统计信息报送制度;6.安全生产管理制度;7.维修质量承诺(含质量保证期);8.进出厂登记制度;9.维修质量检验制度;10.竣工出厂合格证管理制度;11.汽车维修档案管理制度;12.标准和计量管理制度;13.设备管理制度;14.配件管理制度;15.文件资料管理制度;16.人员培训制度;17.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等。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燃气汽车、电动汽车维修经营的,还应包括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度建设情况。

      三类维修企业包括:1.维修质量承诺(含质量保证期);2.进出厂登记制度;3.检验记录及技术档案管理制度;4.标准和计量管理制度;5.设备管理制度;6.人员技术培训制度等。 

      三、经营条件规范

      对照《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第1部分 汽车整车维修企业》(GB/T 16739.1)《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第2部分 汽车综合小修及专项维修》(GB/T 16739.2)《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8189)及有关标准,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核准业务类型、业务类别和项目种类,并确定经营范围,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及材料。

      (一)场地要求

      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和维修场地,场地应符合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和消防安全要求。

      2.维修场地面积需满足维修作业需求,一类汽车维修经营者场地面积不低于800平方米,二类不低于200平方米,三类按专项修理项目确定,且租赁场地的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

      3.设有专门的维修车辆停车场、配件存储区、维修作业区、废油及废弃物存放区,各区划分清晰,标识规范。

      (二)设备设施要求

      1.配备与其经营类别相适应的维修设备、检测设备和工具,设备性能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且处于良好运行状态。

      2.计量器具需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如扭矩扳手、千分尺等。

      3.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者需额外配备防爆、防火、防毒等专用设备和设施。

      (三)人员要求 

      1.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业务接待人员以及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员应当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并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并持有与承修车型种类相适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各类技术人员的配备要求按照《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2.从事三类维修业务的,按照其经营项目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汽车综合小修、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的,还应当配备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各类技术人员的配备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四)管理制度要求

      1.质量管理制度:明确维修质量责任、检验流程、质量保证期等内容,建立维修质量追溯体系。

      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安全操作规程、防火防爆措施、设备安全管理规定等,定期开展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

      3.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为每辆维修车辆建立档案,详细记录车辆信息、维修项目、更换配件、检验结果等,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4.配件管理制度:建立配件采购、验收、存储、使用管理制度,确保使用的配件符合国家质量标准,严禁使用假冒伪劣配件。

      5. 价格管理制度: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收费项目、工时定额、工时单价和配件价格,实行明码标价。

      (五)环境保护要求 

      1.配备废油、废液、废蓄电池、废轮胎等废弃物的收集、存储设施,按规定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建立废弃物处置台账。

      2.维修作业产生的废气、废水需经处理后达标排放,作业场地应设置粉尘、噪声控制措施。

      四、部门职责

      (一)监管职责

      1.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备案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定期开展监督检查。

      2.加强与市场监管、公安、环保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共同规范行业秩序。

      (二)监管措施

      1. 日常检查:采取随机抽查、现场核查等方式,对维修经营者备案的经营条件、维修质量、服务规范等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2. 信用管理:建立维修经营者信用档案,记录其备案信息、经营行为、投诉处理、违法违规等情况,实行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对信用良好的予以激励,对失信主体予以惩戒。

      3. 投诉处理: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和邮箱,及时受理托修方的投诉举报,在规定时限内进行调查处理并反馈结果。

      4. 电子档案监管:督促维修经营者建立机动车维修电子档案,并按要求将维修电子数据上传至国家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实现维修信息可追溯。


      附件:1.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登记表

                2.湖北省道路运输经营备案证明



浠水县交通运输局        

2025年9月22日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