浠水检察精准履职办结黄冈首例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案

2026-03-19 10:37   浠检在线  

春回大地,正是野生动物繁衍生息的关键时期,然而部分人员为满足一己口腹之欲,竟向濒危幼鸟伸出黑手。日前,浠水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孙某如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该案系黄冈市首例以该罪名作出判决的刑事案件,浠水县人民检察院通过精准履职筑牢生态保护司法防线,以法治力量切实守护生物多样性。

案情回溯至2025年4月13日,被告人孙某如驾车潜入浠水县汪岗镇烂泥冲村十一组水塘周边树林,徒手抓捕野生幼鸟并装入白色塑料筐,欲带回家中食用。当日15时许,当其装满10筐幼鸟准备装车逃离时,因被群众发现而仓皇弃车逃窜,涉案幼鸟被及时赶到的民警当场查获。

经专业机构依法鉴定,被查获的250只幼鸟均为大白鹭幼鸟,属于国家“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三有”保护动物),总价值达12.5万元。案发后,在林业主管部门与公安机关协同处置下,涉案大白鹭幼鸟已被原地放生,成功重返自然家园。2025年4月21日,孙某如迫于法律威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其非法猎捕野生幼鸟的犯罪事实。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浠水县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专门成立办案组依法开展审查工作。办案检察官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司法解释,重点核查三大核心问题:一是涉案动物的种类、数量及价值认定的合法性与规范性,确保鉴定意见客观准确、合法有效;二是孙某如非法猎捕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其单次猎捕250只“三有”保护动物,价值远超司法解释规定的“情节严重”标准,已构成刑事犯罪;三是自首情节的真实性与合法性,经核查确认其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的行为符合法定从宽处罚条件。

“本案的办理既要依法惩治犯罪,更要彰显生态保护的司法导向。”办案检察官介绍,审查过程中,检察机关既严格把握刑事追责尺度,坚守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又注重生态修复实效。鉴于涉案幼鸟已成功放生,生态损害得到初步弥补,且孙某如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良好,主动接受法律制裁,检察机关依法向法院提出判处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实现了惩戒与教育的有机统一。

法院审理后,完全采纳检察机关的指控意见和量刑建议,以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罪作出上述判决。作为黄冈市首例以此罪名判决的案件,该案的办理具有鲜明示范意义。此前,类似猎捕“三有”保护动物案件多以非法狩猎罪定罪处罚,而本案办案机关根据犯罪行为特征、危害后果及法律规定,精准适用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罪,体现了司法机关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精准打击与分类规制,彰显了法治的严谨性与针对性。

“野生动物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野生动物就是保护人类自身的生存环境。”浠水县人民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表示,检察机关将持续践行“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充分发挥刑事检察与公益诉讼检察协同发力的制度优势,严厉打击非法猎捕、杀害、交易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同时,加强生态司法宣传教育,通过“办理一案、警示一片、教育一方”,引导社会公众树立敬畏自然、保护生态的法治意识,不断筑牢长江经济带生态安全司法屏障,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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