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浠水县某小吃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时未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案
基本案情:2026年5月19日,浠水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开展网络餐饮专项检查时,发现该店工作人员鲁某、刘某在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时,未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
处理结果:当事人工作人员在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时,未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行为,违反了《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依据《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浠水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警示意义:对广大餐饮经营户而言,该案打破了“着装只是形式要求”的侥幸认知,明确穿戴清洁工作衣帽是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强制法定义务,其核心作用是阻隔毛发等异物污染食品,是防范餐食异物投诉、降低经营风险、维护店铺口碑的基础防线;首次违规虽以警告整改为主,契合包容审慎监管原则,但拒不改正将面临高额罚款,倒逼小微经营户摒弃应付检查的心态,将卫生规范融入日常经营全程。